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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房屋拆迁补偿决定的合法性 细微之处见真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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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28 18:24:4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一起诉征收补偿决定的官司在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起因是当事人席女士在收到县政府针对自己房屋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后,认为补偿明显不合理,补偿方案明显不公。遂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代理此案向法院提起诉讼;https: //www .guanlingls.com/。
  
  
  
  庭审中,县政府为证明其征收补偿决定合法向法院发表以下意见(笔者根据判决书整理):
  
  1.我方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二)(四)(五)项之规定,依法对原告房屋作出的征收决定合法。
  
  2.我方在项目获批后依法开展房屋征收工作,在征收工作中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向社会公布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建议,并由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通过。
  
  3.对被征收房屋的评估工作,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选定评估机构,依法确定评估方法,对评估结果依法告知了原告的异议复核途径。
  
  为佐证其辩护意见,县政府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号证据包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县发展和改革局文件;项目建设用地批准书。目的是证明原告启动房屋征收合法。
  
  2号证据包括:征收项目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相关资料(征求意见表,群众反馈意见等);征收项目补偿方案的通知。目的是证明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拟定情况,也证明征收程序合法。
  
  3号证据包括:评估机构选定情况(4份);评估机构、相关人员资质证明及房屋评估情况。目的是证明评估机构的选定及评估情况。
  
  对于县政府提交的1号证据,冠领律师提出质证意见:对《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真实性不认可,被告只提交了复印件,无原件可核对;对证明目的不认可,不能看出涉案房屋已经纳入县十三五规划中。县发展和改革局文件是一个总体批复,根据规定,应该一件一批,批复是有期限的,2017年已经到期,而批复是在2018年。项目建设用地批准书只涉及了1号地块,而原告房屋并不在该地块。
  
  对于县政府提交的2号证据,冠领律师的质证意见为:对征收项目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不认可。其中入户调查表没有被调查人签字,不符合法定程序;原告没有收到过征求意见表,也没有发表过意见;群众反馈意见中的“群众”原告并不认识,怀疑不是本村居民。征收项目补偿方案的通知是内部文件,对原告不产生效力,况且原告从来没有见过张贴该通知。
  
  对于县政府提交的3号证据,冠领律师认为:评估机构应该由原告选择,而该评估机构是怎么选的,以及是否对选定评估报告进行过公示,原告一无所知。本征收项目涉及被征收人50人,而被告只选定了6人,报告以6个人的意见就选定了评估机构,不能代表大部分人意愿。另外房屋评估报告中认定的房屋建筑面积与实际情况不相符,不是对原告房屋的真实评估。
  
  经过冠领律师的这一轮质证,被告看起来固若金汤的证据链顿时千疮百孔。最终由于被告无法论证其征收补偿决定合法,法院判决撤销了县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冠领律师事务所提醒您,征收补偿决定的作出作为征收程序的最后一步,地位至关重要。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后,如果在法定期限内被征收人不通过复议或诉讼途径撤销决定,或是在行政复议或者司法程序中撤销决定失败,紧接着的就将是司法强拆程序。所以在收到征收补偿决定后,被征收人一定要高度重视,及时启动相应法律程序维权。
  
  撤销征收补偿决定需要对拆迁法律、法规的全面掌握,以及对庭审技巧的灵活应用。胜负往往决断于丝毫之间,只有对拆迁部门征收补偿决定进行细致审查,发现其中的违法点,才能有效维权。所以被征收人在收到征收补偿决定后,遇到自己拿不准的地方,务必要咨询专业拆迁律师,避免因不了解有关规定,忽视关键信息而吞下败诉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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